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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

来源:武汉债权债务律师   网址:http://chenghua.viplaw.cn/   时间:2015-07-07 1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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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票据法/票据关系/无因性/无因性否认

  内容提要: 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时,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利益受损。而票据关系有因性又会破坏票据的交易安全,严重影响票据信用,而且使票据效力及其基础异化。有鉴于此,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票据是现代社会中典型的金融工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票据的一切功用,诸如汇兑、支付、担保、融资或结算等,都对经济活动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①一般说来,票据作为重要流通证券之一的功能与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关系的特殊性质———无因性———发挥的;票据法的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也都是根据无因性原理创设的。但是,纵观票据发展史,票据关系与构成其基础的民事关系相分离乃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一种助推力,推动了票据的流通,并使票据持票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它对票据债务人有失公正,既为某些持票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机会,又可能使票据成为套现或骗取资金的工具,从而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票据安全性及金融风险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围绕增强票据的安全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主张票据关系的相对无因性,便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之一。②近年来,在我国票据实践中出现的金融风险问题已初露端倪,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依靠适用范围有限的基于票据关系相对无因性的抗辩权规则,难以维护票据的安全。③如果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有效措施已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采纳并成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话;④那么,作为借鉴,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同样与票据关系无因性互为对立要素,使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反思性平衡,以使法律的正义价值得到完整、动态的实现,并由此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基于此,笔者提出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的命题并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对我国票据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实践误区在现实经济生活及法律适用中,由于观念上存在将票据关系无因性绝对化的倾向,致使票据关系无因性这项原则的实际作用呈现出二重性:即在促进票据流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合目的性;既为合法持票人提供了保护伞,也可能成为欺诈者的护身符。票据关系无因性原则的正义与自身存在的价值受到以下三方面的挑战。

  1·对票据债务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说,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款的义务乃基于自身的票据行为,但票据行为如同其他法律行为一样并非空中楼阁,它须根植于现实经济生活之中,所以说,票据行为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票据关系无因性在赋予票据权利人各种防护措施时,却没有为票据债务人的意思实现设置有效机制,因而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在实践中,票据权利人常选择与自己无原因关系的票据债务人清偿票款,而依据无因性机制下的抗辩规则,票据债务人不能采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间的抗辩事由,也不能采用持票人的前手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⑤在背书的链条足够长时,票据债务人须举证证明恶意抗辩成立的主张也难以获得支持。这样,一旦票据债务人不能实现原因关系中的债权,必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可见,票据关系无因性偏袒于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忽视了票据债务人的利益。

  2·为权利滥用创造了机会尽管持票人依据票据关系享有票据权利,但他可能并非实质上的权利人,或者实质权利已存在巨大风险;而票据关系无因性却可能使不享有实质权利之人获取某种利益,或将原因关系中的债权风险转嫁给票据债务人。于是,某些持票人的贪婪意念滋生,并渗透到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去,他们设法使自己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断裂;他们也可能利用法院分案处理票据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时间差,获得占用巨额资金的收益。票据关系无因性本来是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现在却可能被某些“精明”的持票人用作达到某种非法目的的手段。他们将无因性作为护身符,从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正当交易,或者从事各种欺诈行为,套用银行资金,规避公法义务,进行套汇甚至洗钱。凡此种种,都将损害票据的信用功能,使社会信用受到挑战。

  3·增加票据的使用成本。

  在实际生活中,票据债务人一般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商事企业。前者多为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它们从事票据业务的动机,是通过提供有偿金融服务实现营利。后者多为票据出票人或受让人,它们以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为自己的商事交易提供资金保障。在票据关系无因性机制的作用下,持票人付款请求权实现后,对银行来说,它只能通过票据外关系向与自己有资金关系或承兑协议的出票人求偿,或向持票人主张付款无效追回相应款项。较之票据法上的救济,票据法外的救济费时、费力且费用较高,这将会增加银行的服务成本,甚至有可能使服务成本高于服务价格,其结果只会导致银行减少或放弃提供这种金融服务。而对普通商事企业来说,它要为票据的使用提供更多的成本价格,从而会压制其对票据的需求。这样一来,票据这种资源就会不断萎缩直至退出社会经济生活,人们只能更多地使用流通货币即现金进行商事交易,这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无疑会起到阻碍作用,甚至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反动。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命题的含义及相关概念之辨析(一)命题的含义笔者提出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的命题,表明了现代票据立法应该采取这样一种取向:既充分肯定票据关系无因性的价值,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作为票据法的基石,倾向于将票据关系所设定的权利置于实质权利之上加以保护,以促进票据流通;又不能容忍利用票据关系无因性从事不正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将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作为票据关系无因性制度的补充,会使两者在深层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命题的核心思想是:票据关系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视为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但是,如果这种分离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的联系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手段,甚至成为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的工具,人民法院则应当将该票据关系还原为一般民事关系予以处理。

  据此,可将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的含义表述为: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而重新配置票据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票据持票人在某些场合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效力只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

  为阐明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的法律特征,笔者在此对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与相关概念进行如下辨析。

  1·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与票据关系有因性就票据关系有因性而言,理论上将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废以及有效性作为票据关系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在实体规则层面,将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仅设定为票据行为,而且设定为票据的生效要件。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得出的逻辑结论是:(1)签发票据时,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如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认定票据无效,或收款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转让票据时,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如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均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或仅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3)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理由,向提示票据者行使票据无效之对物的抗辩,或者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之对人的抗辩。

  票据关系有因性是防止利用票据进行欺诈的理论出发点,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然而,作为实体规则,其与票据法整体上依无因性原理构建的规则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冲突。在《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事项、签章等形式要件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以及票据生效要件(票据时效、付款提示期限、背书连续等)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⑦与此相冲突的《票据法》第10条之规定,使法院对票据行为效力及票据效力的标准把握不定。

  票据关系有因性在我国受到的最大挑战是,在我国票据实务中独特且大量使用的银行汇票以及银行本票中,当票据申请人未作为票据上的收款人时,票据的签发行与收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⑧与票据关系有因性不同的是,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不是一种关于票据行为或票据生效要件的实体规范,也不把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废以及有效性与票据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必然联系在一起。如果说票据关系有因性是从法律要件的规定上设法抵消票据关系无因性作用的话,那么,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则是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对票据关系无因性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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